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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黃梅淑

  • 當事人
    許天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天威 訴訟代理人 許萬添 上列上訴人與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勞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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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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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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