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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報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許壽雄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乾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乾記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之出席人員紀錄表(含簽到單)及會議紀錄、清算人於「就任後」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聲請人所提出者均係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就任前所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等。經本院於103年 8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人就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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