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124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濬瑋(原名吳家 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2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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