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9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隆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燕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進興間因103年基簡字第599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