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88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8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基山國際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慶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耀亭

      蔡傳旺

      蔡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