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德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長
- 訴訟代理人
- 莊淑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元琦律師
- 被告
- 楊文立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本件案情繁雜,本院未克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至105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