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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長鴻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宏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鼎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志豪為被告鼎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政伶,嗣自民國 103年3月7日起變更為黃志豪,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可稽,因新任法定代理人黃志豪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就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政伶之代理權消滅乙事,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黃志豪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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