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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裝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游秋發
被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000巷0弄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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