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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給付工程工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培元
被告
春一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工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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