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培元
- 被告
- 春一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工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