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3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3號
- 原 告
-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謝政翰
- 被 告
- 許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於起訴或被訴時,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自難認為無所欠缺。而此項要件之是否具備,原不待當事人之有無提出責問,法院均應依職權先為調查之。經調查結果,倘認其不備此項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並經補正者外,依該條項本文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觀諸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如逾期不予補正法定代理人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