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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告
曾立君
被告
李志鵬
被告
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一0三年度司促字第一0八一六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七百三十一萬七千元,則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七萬一千六百八十六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五百元,原告應再補繳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六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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