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 原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育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