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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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