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余欽献
- 原告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顏福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6號原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欽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顏福星 詹天賜 顏莉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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