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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余欽献

  • 原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顏福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6號原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欽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顏福星 詹天賜 顏莉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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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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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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