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81號
- 原告
- 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璽光
- 訴訟代理人
- 蕭家捷律師
- 被告
- 峰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係相對人峰立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合作之電子零件供應商,合作方式係由被告向原告提出訂購單,原告依訂購單指示直接將貨品向被告所指定之第三人青島梓欣電子有限公司為交付,原告再出具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應據報價單第3點之約定,以月結60日之付款條件,依發票金額全數給付貨款與原告。詎料,自民國102年7月起至同年11月止,原告依被告指示出貨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970,985元,被告均尚未依約付款,縱扣除銷貨退回之金額229,164元,被告已到期而未給付之貨款金額仍達2,741,821元,原告前以湖口鳳凰郵局第000037號存證信函對被告為催告通知,並經被告收受無訛,惟被告迄今仍未為任何給付。爰依兩造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741,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以原告所提供之貨品轉售與被告之國外客戶,然因原告所提供的貨品即晶粒出現質量的問題,致被告客戶端的產品有不良品及瑕疵等問題,此情狀亦為原告所知悉。被告將向原告請求因不良品所致之損失及賠償,又因原告所提供之產品有問題,致被告客戶尚未給付相關貨款予被告,而無資力對原告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峰立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13紙、湖口鳳凰郵局第000037號存證信函、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暨被告簽收之送貨單14份、扣除銷貨退回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送貨單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互核相符,且送貨單並有被告公司之品保、倉管及倉儲主管蓋章確認,又觀送貨單備註欄載有該次出貨不良品之品名及數量,而原告所請求之貨款金額業已扣除遭被告銷貨退回部分,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固辯稱因下游廠商遲未給付貨款,而無資力對原告為清償云云,然此尚無礙於被告對原告所負給付貨款之義務,自屬當然。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741,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審核後認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項次│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應收帳款 ││ │ (民國) │ │(新臺幣) │(扣除銷貨退回)│├──┼───────┼─────┼──────┼────────┤│ 1 │102年7月29日 │NK00000000│50,808元 │25,469元 │├──┼───────┼─────┼──────┼────────┤│ 2 │102年8月6日 │NK00000000│33,884元 │33,884元 │├──┼───────┼─────┼──────┼────────┤│ 3 │102年8月28日 │NK00000000│49,141元 │49,141元 │├──┼───────┼─────┼──────┼────────┤│ 4 │102年9月25日 │PH00000000│154,262元 │154,262元 │├──┼───────┼─────┼──────┼────────┤│ 5 │102年10月4日 │PH00000000│326,233元 │311,742元 │├──┼───────┼─────┼──────┼────────┤│ 6 │102年10月17日 │PH00000000│177,698元 │177,698元 │├──┼───────┼─────┼──────┼────────┤│ 7 │102年10月21日 │PH00000000│166,005元 │166,005元 │├──┼───────┼─────┼──────┼────────┤│ 8 │102年10月21日 │PH00000000│89,089元 │89,089元 │├──┼───────┼─────┼──────┼────────┤│ 9 │102年10月25日 │PH00000000│443,381元 │443,381元 │├──┼───────┼─────┼──────┼────────┤│ 10 │102年11月8日 │QF00000000│8,824元 │8,824元 │├──┼───────┼─────┼──────┼────────┤│ 11 │102年11月11日 │QF00000000│52,689元 │31,157元 │├──┼───────┼─────┼──────┼────────┤│ 12 │102年11月14日 │QF00000000│72,024元 │72,024元 │├──┼───────┼─────┼──────┼────────┤│ 13 │102年11月21日 │QF00000000│514,673元 │514,673元 │├──┼───────┼─────┼──────┼────────┤│ 14 │102年11月29日 │QF00000000│832,274元 │664,472元 │├──┼───────┴─────┼──────┼────────┤│合計│ │2,970,985 │2,741,8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