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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0號

股東會議事錄上簽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告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曉志
被告
程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於股東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6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3 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起訴狀所列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逾期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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