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天威 訴訟代理人 許萬添 上列上訴人與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勞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