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吳熾松 債 務 人 蘇林金善即貞善良企業社 蘇貞夫 蘇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