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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 原告
    劉淑慧
  • 被告
    元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債 權 人 劉淑慧 債 務 人 元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載利率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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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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