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99號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葉來發即吉祥小吃店 楊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