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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文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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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思長
代理人
鄭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六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經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嗣並為假扣押執行(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54號),惟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揭假扣押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非訟中心查詢表回覆各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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