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9年度執全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355,300元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今已聲請本院102年度全聲字第5號事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579號判例之要旨,因假扣押執行所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陳述之情形,既無本案訴訟之終局判決,亦無相對人同意返還本件擔保金或相對人經催告後不就擔保物行使權利之催告證明文件,依據上開規定,尚難謂本件相對人因假扣押,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獲得賠償,而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之情形,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發還擔保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