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勞小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何君憲
- 被告
-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堅倉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027元,雖未逾100,000 元,惟本院審酌兩造爭執事項繁複,且主要爭點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