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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6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訴訟代理人
周國樑
被告
吉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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