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劉信成
- 原告品旺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智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563號原 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劉嘉愇 被 告 徐智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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