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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563號

原告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劉嘉愇
被告
徐智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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