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103年度建字第23號返還存單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