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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德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長
訴訟代理人
莊淑婷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被告
楊文立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本件案情繁雜,本院未克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至105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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