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林士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 同)23,315,168元(參見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