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翔營造有限公司、陳照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翔營造有限公司、陳照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54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