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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駿興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何學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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