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工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
    謝國華、張榮春

  • 原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春一億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培元 被   告 春一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工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忠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