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工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培元 被 告 春一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工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