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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 原告
    尚彬惠
  • 被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尚彬惠 被   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0萬8,000元(即381㎡×4000 元 +3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80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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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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