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尚彬惠 被 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0萬8,000元(即381㎡×4000 元 +3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80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