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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告
盈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新
被告
童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9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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