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顏進興
- 被告
- 隆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