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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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