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