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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梅淑

  • 當事人
    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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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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