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 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通榮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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