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安麗不動產開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輝
- 被告
- 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政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