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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
安麗不動產開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被告
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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