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6號
- 原告
- 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貫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嘉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呂嘉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