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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告
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峰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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