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璽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峰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