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楊啟新、賴政宏
- 原告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被 告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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