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5號
- 原告
-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惠鈞(原名張淑美)即宏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839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