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惠鈞(原名張淑 美)即宏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839元 ,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