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恕 被 告 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02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