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謝政翰 被 告 許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是當 事人於起訴或被訴時,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自難認為無所欠缺。而此項要件之是否具備,原不待當事人之有無提出責問,法院均應依職權先為調查之。經調查結果,倘認其不備此項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並經補正者外,依該條項本文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觀諸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 如逾期不予補正法定代理人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