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曉志
- 被告
- 程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於股東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於股東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係依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