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群娣
- 被告
- 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