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貞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施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7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新臺幣(下同)201,000元部分廢棄。查本件原判決係命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300,000元,上訴人其餘請求駁回,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