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8號
- 原告
- 錦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被告
- 瑞泰欣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零捌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6,246 元及自民國102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則先於103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46,2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再於103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46,246 元及自103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且其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1 年間,合意由原告為被告提供「混凝土運送」服務,並以短程、中程、長程及廠用為計價項目,每立方米各為新臺幣(下同)210 元、280 元、350 元及160 元,服務報酬按實際運送數量計算,被告併應每月補貼車資10,000元;基此,原告乃於101 年12月、102 年1 月、102 年2 月,依約為被告提供「混凝土運送」服務,並於當月開立請款單、發票,請求被告給付732,921 元、303,692 元、104,433 元之運送報酬,而被告亦曾同意給付原告因提供運送服務所致之車輛維修費5,200 元,上揭金額合計1,146,246 元。而原告請款後,被告雖曾交付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以代101 年12月、102 年1 月運送服務報酬732,921元、303,692 元及車輛維修費5,200 元之給付,然附表所示支票經原告提示均不獲付款,是被告對原告所負之舊債(原債務)自未消滅,兼之被告迄未給付102 年2 月之運送報酬104,433 元,為此,爰本於兩造間之運送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101年12月、102 年1 月、102 年2 月之請款單暨發票、附表所示支票2 紙暨退票理由單2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及協議內容,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385元,加計原告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700 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3,085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背 書 人│票 面 金 額 │票 據 號 碼 │ │ │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 ├──┼────┼─────┼───────┼───────┼───────┼──────┼──────┤ │ ① │江 鴻 輝│新北市瑞芳│102 年4 月20日│102 年4 月22日│泰瑞欣建材有限│ 308,892元 │FA0000000號 │ │ │ │區漁會 │ │ │公司 │ │ │ ├──┼────┼─────┼───────┼───────┼───────┼──────┼──────┤ │ ② │江 鴻 輝│新北市瑞芳│102 年4 月20日│102 年4 月22日│泰瑞欣建材有限│ 732,921元 │FA0000000號 │ │ │ │區漁會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