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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號

原告
東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花
訴訟代理人
周瑞慶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告
陳添喜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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