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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建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概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文彰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於103 年12月19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9,6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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