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文彰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於103 年12月19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9,6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