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萍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芓妃(原名陳月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埼亨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薺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0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萬元(上訴人就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366萬元,就備位之訴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5,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