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