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樹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