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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請人
謝哲雄
代理人
謝瓊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1月10日刊登在臺灣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3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 │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 │1 │102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 │1 │20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 │1 │64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 │1 │385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 │1 │157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 │1 │172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 │1 │118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 │1 │247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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